木制品
(1) 壁橱及吊橱
1.1 基本要求和验收方法
造型、结构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。框架应采用榫头结构(细木工板除外)。表面应砂磨光滑,不应有毛刺和锤印。采用贴面材料时,应粘贴平整牢固,不脱胶,边角处不起翘。橱门应安装牢固。开关灵活,下口与底片下口位置平行。小五金安装齐全、牢固,位置正确。采用目测和手感的方法验收。
1.2 壁橱及吊橱的制作尺寸偏差和验收方法应符合表 5 的规定。
表 5 壁橱及吊橱制作尺寸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 。
项 目 |
允许偏差 |
验收方法 |
量 具 |
测量方法 |
壁橱吊橱 |
橱门缝宽度 |
≤ 1.5 |
楔形塞尺 |
每橱随机选门一扇,测量不少于二处,取量大值。 |
垂直度 |
≤ 2.0 |
线锤、钢卷尺 |
对角线长度(橱体、橱门) |
≤ 2.0 |
注:本表指标以 1m 为基础,超过 1m 以百分比类推。 |
(2) 护墙板
2.1 基本要求和验收方法
护墙板表面应光洁,棱面光滑,无毛刺和飞边,木纹朝向一致,缝口紧密,板面间缝隙宽度均匀。护墙板应安装牢固,上沿线水平无明显偏差。护墙板阴阳角应垂直,阳角应呈 45o 角连接。采用目测及手感的方法验收。
2.2 护墙板的尺寸偏差及验收应符合表 6 的规定。
表 6 护墙板尺寸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 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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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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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口平直度 |
≤ 3 |
5m 拉线 |
每央至少测量二次,取最大值。 |
面板垂直度 |
≤ 2 |
线锤和钢直尺 |
表面平整度 |
≤ 1.5 |
1m 靠尺和塞尺 |
面板间隙宽度 |
≤ 2.0 |
钢直尺 |
(3) 木地板
3.1 基本要求和验收方法
木地板表面应洁净无沾污,刨平磨光,无刨痕、刨茬在毛刺等现象。木客栅应牢固,间距应符合要求。铺设应牢固,不松动,行走时地板无响声。地板与墙面之间应留 8mm~10mm 的伸缩缝,用目测和手感的方法验收。
3.2 木地板的铺设尺寸偏差和验收方法应符合表 7 的规定。
表 7 木地板的铺设尺寸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。
项 目 |
允许偏差 |
验收方法 |
量 具 |
测量方法 |
表面平
整度 |
长地板 |
≤ 2.0 |
2m 靠尺、楔形塞尺 |
在地板油漆前进行验收。每室至少测量三处,取量大值。 |
拼花地板 |
≤ 2.0 |
四面企口地板 |
≤ 2.0 |
缝隙
宽度 |
长地板 |
≤ 1.0 |
拼花地板 |
≤ 0.5 |
拼花预制块 |
≤ 0.2 |
四面企口地板 |
≤ 0.2 |
地板接缝高低 |
≤ 0.5 |
注:本表所列允差适用于柚木、炸木、水曲柳树种的地板,其他树种的地板可参照执行。 |
(4) 细木工
4.1 基本要求和验收方法
表面光滑,线条顺直,楞角方正,不露钉帽,无刨痕、毛刺、锤印等缺陷。安装位置正确,割角整齐,接缝严密,与墙面贴紧,采用目测和手感的方法验收。
4.2 细木制品安装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应符合表 8 的要求。
表 8 细木制品安装尺寸允许偏差及验收方法
项 目 |
允许偏差 |
验收方法 |
量 具 |
测量方法 |
窗台板
窗帘盒 |
两端高低差
两端距窗洞
长度宽 |
≤ 2 |
水平尺和楔形塞尺 |
全数检查 |
≤ 3 |
钢卷尺 |
踢脚板、顶角线 |
下沿口平直 |
≤ 3 |
5m 拉线、钢卷尺 |
门、窗套 |
内侧平直 |
≤ 3 |
木制品验收标准分析
( 1 ) 壁橱及吊橱。造型、结构和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。框架应采用榫头结构(细木工板除外)。采用贴面材料时,应粘贴平整、牢固、不漏胶、不脱胶、边角不起翘。橱门应安装牢因,开关灵活。
( 2 ) 护墙板。护墙板表面应光洁,木纹朝向一致,缝口紧密,板面间缝隙宽度均匀,上沿水平,阴阳角应垂直、阳角应呈 45 °角连接。
( 3 ) 木地板。木地板表面应洁净,无沾污,刨平磨光,无刨痕、刨茬和毛刺等现象。木搁栅应牢固,间距应根据地板的长度,一般以 25~30 毫米为宜。铺设应牢固,不松动,行走时地板无响声。地板与墙面之间应留 8~10 毫米的伸缩缝。在铺地板以前,首先要对地面进行水平,才能铺地搁栅和地板,否则就会直接影响施工质量。
( 4 )细木工。表面光滑,线条顺直、一致,楞角方正,不露钉帽、毛刺、锤印等缺陷。 |